南昔97 发表于 2017-12-20 17:36:09

八达岭老虎伤人事件表明法律应该修改

来源:红歌会网    作者:班明峰原标题:八达岭老虎伤人事件表明法律应该修改  “7·23北京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是指2016年7月23日下午,该动物园东北虎园内,发生一起严重性老虎伤人事件,造成1死1伤。事件发生后,延庆区全力组织救治伤员,并责成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在第一时间对事件原因进行调查。2016年8月24日,调查组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2016年11月,事发时的视频公开。2016年11月,索赔家属将八达岭动物园起诉到延庆法庭,提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54万余元。2016年11月29日晚,在辽宁卫视播出的电视节目《有请主角儿》节目上,被咬女子赵菁首次现身荧屏前公开道歉。9月18日,开庭一审, 受伤女子索赔69万。2017年12月19日在北京延庆法院开庭审理。【笔者此文章在开庭审理没有公开的情况下写成】  2016年7月23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的东北虎园内发生一起老虎伤人事故,32岁的游客赵女士中途下车,被老虎拖走,其母周女士下车去追遭老虎撕咬。该事件造成周女士死亡,赵女士受伤。后赵女士和父亲将八达岭动物园起诉到北京延庆法院索赔。在事件发生过去一年多之后,赵女士收到了延庆法院的传票,通知她起诉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的健康权纠纷案将于9月18日下午2点开庭。2016年7月23日下午,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东北虎园内,发生一起老虎伤人事件,造成1死1伤。  据介绍,巡逻车辆上人员立即用大喇叭向其示警“不能下车”太落后了,女游客迟疑了下,但还没反应过来就被老虎袭击。自驾游入园时,要求每位游客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游览前及游览过程中提示游客不得私自下车、注意人身安全等。园方跟自驾车游园车主签署的《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协议书》中明确写道,“本园内散放的动物均属于野生动物,具有相当的野性”;“进入园区的自驾车主必须遵守以下规定,猛兽区必须关好、锁好车门、车窗,禁止投喂食物,严禁下车”;“如因违反上述规定发生的车辆损伤和人员伤害,自驾车主应负相应的责任”。景区沿途多处也设置了“珍爱生命 禁止下车”、“网外有虎 禁止下车”的标识,而园内也有工作人员巡逻及广播提示,但当事游客仍放松了警惕。  事发当时,巡逻车及时发现,用高音喇叭警示游客迅速回到车内,并向现场赶来,但为时已晚。说明还是‘软措施’(不能够彻底保证安全的措施。而‘硬措施’是用物理规律,围栏等等, 让野兽在任何情况下不能够伤人杀人)该动物园是一家民营企业。事件的法律责任问题分析。(以上是延庆区委宣传部、人民网、新华社等机构和媒体就该事件所披露的信息,该案件的完整事实情况还有待有关部门的调查和认定。本文笔者仅基于上述已披露的信息对有关法律责任问题进行分析)  上述情况总结有以下几项:  一,园方与游客签署了协议,约定有关注意事项和免责事由;但是此措施相当于‘陷阱’, 凡是法律不能仅仅是搞‘思想自我约束’来保证人民利益不受到伤害,对于防止F·B也应该这样做。不能够仅仅是‘高音喇叭’时时刻刻做思想工作就可以, 还要有‘硬件’让邪恶无法下手。  二,园方必须尽一定的提示和施救义务,措施不能是形式主义中看不中用;(该动物园是一家营利性的民营企业,所以不能如同国有化的工业化区域有经济实力肯于用比较多的多的钱作好安全措施)可见私有化是导致人民生命不安全的原因之一。不过也不能够完全怪邓小平理论导致。这些原因都是‘草结牵牛绳’是‘不可靠的因素的串连’(私有化变革开放的企业政权利润第一,假冒伪劣现象多;想首先富起来利润第一当然难于让人民的安全保护措施到位;安全性最为可靠的是‘物理性保护’例如电网硬件可拦猛兽;即使是人们麻痹大意打开车门也会绝对不可能让猛兽伤人杀人亡)所以‘喇叭喊不能够出来’的‘为安全的金项链’只要其中一个环节一旦出了问题就会等于形同虚设的’安全措施。等于完全没有‘金项链’的可靠安全设计存在。  本案中的法律责任涉及游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有关监管部门不过细做工作,不能否认,存在对该园经营管理的监管失职而产生的行政责任,以及动物园经营者安全措施不到位,没有考虑最坏的结果。涉及到的刑事责任的一部分。所以笔者认为‘责任的比例’应该是动物园占70%,有关监管部门占20%;受害人一方占10%。可进行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比例划分。此法律责任应由多方面承担。游客须承认自己的麻痹大意过错但不能够负全部责任。才算是公平的判断。可以推广到全世界动物园 。  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不同,各国(地区)商法一般都对商行为的实施者设定更为严格的责任制度。因为法律是强大负反馈,‘上不紧则下乱’。  之所以应该对很少发生事故的商行为,实施规定加重责任和惩罚,主要有两大原因:  其一,商行为的实施者理应具备较高的理性经营能力,应在行为过程中承担较高的安全等等注意义务;  其二,市场经济中的商行为具有营利性、利润性。商法在保护营利的同时,必须基于公平原则,也应赋予商行为的实施主体以严格的法律义务与责任。 (例如高空游览车必须‘过年限就作废’;过山车有高度的安全系数;经营的企业不能够搞‘我声明游览者不能够把某一个闭合开关打开否则发生伤亡我企业不负责任’因为对于游客形同‘陷阱’。一定要保证游览者不能够打开这些‘释放开关’但是实际上不能够完全做到而容易产生事故)  该动物园是一家营利性的私有化民营企业,作为商主体,相比于公益性的动物园或其他类似主体,其应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法律应该适度加重其责任要求。企业有关人员不能麻痹大意。要考虑得面面俱到。首先作最为坏的‘人为或者天灾死伤一大片’的思想准备。平安之下要有忧患意识。国家也会一样学习毛主席的用文革精神防止修正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复辟的超前准备。防止今天的想当然私有化变革开放和‘混改’的脑残实验而不考虑失败的严重后果。在分析此类案件,界定动物园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后、就应该认定其具主要的过错。要以‘假冒伪劣交换钱’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邪恶主体属性加以考虑法律的强大负反馈对于一切系统的稳定性作用, 才能够长期可靠地保护人民的安全。不能够把人民作为‘飞蛾扑火自投罗网’处理。这一片‘火’是外面没有设计‘网罩’的‘猛兽火’。  总的来说,动物园未尽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和管理职责。  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动物园对受害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造成受害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所以笔者认为企业赔偿全部理论上的金额的70%是合理的。此负反馈强大有好处,可以扩大到全世界一切企业一保证其重视下的安全经营。有利于保护人民利益。  并且,在园内,凶猛动物的袭击人经常是瞬间完成的,只是设计施救东西是难以及时产生保护效果的。所以‘硬件保护’栏杆最为科学。但是私有化的企业区域财力物力有限难于做到,是邓小平理论的落后因素导致一部分后果。  从游客自驾进入园区,就面临这些人为设计等等危险。而动物园对这些潜在的危险麻痹大意,并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听之任之,仅靠文字提醒、喇叭提示当然是形式主义,实际上‘环环相扣’的安全链就会不安全了。就会临时难以实现‘打乒乓球’闪电方式的及时的施救,全世界也会经常无法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  可见,动物园在主观上对事故的发生本身具有主要的过错。所以如果脑残地让动物园仅承担形式主义的危险提示义务和在事故发生时的‘马后炮’施救义务,而把对上述危险的‘控制本领’和义务完全推给未受过专门训练的低水平游客,显然是不公平合理的。因此,动物园虽自己认为已尽到一定的‘婴儿科方式’提示和施救义务,但它并不是科学性的可行性的东西,不是完全尽到理论上彻底的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和管理职责,所以其应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主要的侵权责任。  《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协议书》(简称‘协议’)中免除动物园责任的条款当然是无效的——  ‘协议’内容,提示了危险,告知‘游客严禁下车,若违规责任自负’。但是‘安全保护不到位’所以‘责任自负’规定不合理。‘协议’格式属于‘单相思’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0条和53条的规定,所以,其中关于受害人违规私自下车而受损害的免责条款,因其免除动物园应承担的安全保障责任以及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而无效。因此,全世界动物园不能以此‘免责条款’为依据,自己主张自己不承担侵权责任。如同农村有人私自拉电网保护自觉地果林立牌‘私自进入后果自负’的脑残‘私有化法律’本质一样。  动物园的责任承担及其法律适用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这是附带“但书”的‘关于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侵权责任如何确定’的一般性规则,它所采用的归责原则是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管饲养动物的人,或管理人,是否有过错,都须承担责任。该条规定的“饲养的动物”不是野生动物,也不是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而是指“家养”动物。  《侵权责任法》第81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该条规定的是确定动物园造成他人损害时的侵权责任的规则,其采用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饲养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已尽到管理职责,对于动物造成他人的损害没有过错的,可以不承担责任。(如果有人自己跨越电网被老虎杀,当然动物园没有错误。 但是本案不是这样的情况,而是设计的所谓‘文字;喇叭口号’的安全提醒保护太容易导致猛兽伤人。(如果游客是聋哑人听不到怎么办?喇叭没有电池不响了怎么办?他们属于‘自投罗网’死得自讨苦吃吗?)企业这些人为的‘把老虎当成猫’挠痒痒保护设计,和没有把人与动物隔开的安全硬件设计当然是不合格而导致事故发生,设计不科学就会容易出事故,是全世界动物园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  上述两条规定中,第78条规定为一般性规定,适用于一切“家养”动物的,饲养动物损害案件,而第81条规定为特别性规定,逻辑上内涵比较小,只适用于动物园的动物损害案。所以根据‘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本案应适用第81条规定。  但第81条规定有其不合理之处——‘家养动物致损’尚须适用最严格的‘无过错也要负责任’,的原则,而对于拥有数量不等的凶猛动物的动物园,却搞适用降低责任标准的挠痒痒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这样的立法就是脑残的!因为降低了动物园管理者的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责任,所以对游客的安全保障极为不利。但在旧的法律应该修改之前,只能无奈地适用现行的脑残规定了。  从上述第三点的分析可知:此动物园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和管理职责。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1条,动物园应对受害人的损害应该承担主要的侵权责任,其‘已尽一定的提示’只是‘婴儿嘴巴无用’施救义务,不足以证明其已尽到管理职责。另外,《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该规定,因受害人本身具有重大过错(笔者认为例如故意爬高的围墙、违背警告牌和喇叭警告、高难度跨越围墙进入猛兽区者)在认定动物园的责任时,可以予以减轻。而人们走路、下车得到都是人类的老习惯,听到了警告才算是小的的失误,不属于本身具有重大过错。所以笔者班明峰如果是‘法官’就应该判定动物园应该有大约70%的责任。  因该动物园是营利性的企业,在认定责任时,应考虑到动物园的商主体属性,属于危险性‘陷阱’的。就应该适度加重其责任。所以70%担责,理论上合理。  【题外话——野生动物园自驾游如果设计不对,相当于是拿人民生命冒险,极度危险,并且其没有生产必要性物资,本质比卖淫的传播性病和浪费‘锯木头’的能源,危险性更大,私有化市场经济一旦形成就难于回归社会主义的共同富裕。(最多是脑残性混合企业不死不活人吃人仍然是存在而不会马上杀人)想获得危险性的快感并且导致许多车辆释放能源加速地球发热,本质一个样。假设如果‘修义’想脑残地坚持‘剥削有理’的市场经济让极少数人首先富起来100年政策不变,无奈办法当然会有:可以考虑监督私有化动物园有特制安全车辆,并配备负责任的胆小如鼠害怕老虎的的规规矩矩的女司机、及不‘马大哈’的管理人员和灵敏度符合要求的专门的敢于射击麻疹枪的安全保护人员和国家彻底的电网防护设施等等单方面安全措施(要防止人类触电死亡)用大喇叭在让游客面前反复播放‘不遵守纪律就会死亡’的残酷血淋淋案例的录像,提高遵纪守法意识。遵从管理人员的管理,并作‘实弹演习让攻击人类的猛兽倒下’保证在发生任何意外之前能保护人民的安全。只有在动物园绝对能够提供足保护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前提下,才能少量开放此类实际上安全的经营活动。可以用机器人模仿猛兽,满足这些游客的喜欢刺激的心理。(例如新闻‘高空玻璃道有喇叭故意播放玻璃被打碎的声音’吓得游客屁滚尿流然后上当受骗而反而有趣而心满意足, 但是副作用是容易让胆小鬼吓得半死和心脏病发作,所以不宜过分追求刺激) 但票价必须大大下降到如同毛泽东时代的价格(例如一碗肉粉一毛三)以上的案例分析,万一有失偏颇而不符合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希望得到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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