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将深入开展十个方面的重点污染治理行动
运城市将深入开展十个方面的重点污染治理行动。一、大力推进冬季清洁取暖工程。
按照“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的原则,全面统筹推进城市建成区、县城和城乡接合部、农村三类区域清洁取暖工作。
5月底前,全市完成改造区域采暖现状的入户排查,制订清洁取暖年度实施方案,明确年度改造任务、改造方式。
10月底前,完成清洁取暖改造任务。
中心城区建成区清洁取暖覆盖率达到100%,县(市)建成区清洁取暖率达到50%以上,农村清洁取暖率达到30%左右。
二、加大燃煤锅炉淘汰力度。
9月底前,中心城区建成区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锅炉(含煤粉锅炉)。
县城建成区在全面完成建成区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清零”的基础上,进一步淘汰分散燃煤炉、灶。取缔关闭燃煤锅炉的同时注销承压锅炉使用登记证。
三、开展固废污染源排查整治。
5月底前完成对全市工业固体废物排放及堆存场所污染源大排查大整治。
发现问题立即整治,做到即排即整,对未按要求整治或整治不到位的企业,责令停产。
四、持续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
继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拉网式排查,对经核实的“散乱污”企业实施分类处置。
列入淘汰类的,一律依法依规取缔,做到“两断三清”,实行挂账销号。
列入升级改造类的,坚持“先停后治”原则,对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设施全面提升改造。
6月底前完成全市“散乱污”企业取缔整治。
五、实施工业企业环保升级改造工程。
全面完成煤电(含低热值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对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机组实施停产治理。
10月1日起,全市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现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执行相应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制。
燃煤电厂、钢铁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石膏雨、有色烟雨等现象,减少烟气中可溶入性盐、硫酸雾、有机物等。
六、强化臭氧污染源控制。
开展VOCs排放单位筛查,5月30日前建立VOCs排放单位名录。
10月底前,全面完成石化及煤化工、精细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橡胶制品制造等重点行业VOCs污染防治。
强化油气回收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监管。
加强营运类柴油车和冒黑烟车辆执法监管。
七、加强施工和道路扬尘管控。
加大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管控力度,确保做到“六个百分之百”。
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
各类市政、公路、水利等长距离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
暂时不能开工的城市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
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重污染天气预警和采暖季期间,停止各类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施工作业。
全面加强城市道路及交通运输扬尘整治。加强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等。
八、推进中心城区周边环境清理整治。
运临路(关公铜像至姚孟村口)道路两边该绿化的绿化,该硬化的硬化。
城市周边道路两边要认真排查、统筹安排、拿出方案、治理到位。
九、强化砖瓦窑行业整治。
对采用轮窑生产工艺的砖瓦窑企业,限期注销营业执照,停止供电供水,停止制坯、烧砖并进行清窑关停。
6月底前对窑体和烟囱等主要生产设施进行废毁性拆除,达到关停取缔要求。
10月底前,保留的砖瓦窑企业环保提标改造工作必须完成,达到环保部要求标准。
对采用隧道窑生产工艺的砖瓦窑企业,国土、环保、工商备案等手续不完善的要停产整顿,相关手续完善后方可开工生产。
十、抓好重点流域提标治理。
5月底前,建立汾河入河排污口清单。
流域内新绛、稷山、万荣、河津四县(市)全面启动生活污水截污纳管,不得直排汾河,同时启动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工程,5月底前办理完成前期手续,10月底基本完工,保证出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主要污染物稳定达地表水V类标准。涑水河流域、沿黄河各县(市)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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