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哪里可以办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考古发掘现场的拍摄审批
运城哪里可以办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考古发掘现场的拍摄审批,运城社区小编为您解答: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考古发掘现场的拍摄审批问询办理
事项名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考古发掘现场的拍摄审批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权力部门:盐湖区文物局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办理对象:自然人和法人
办件类型:承诺件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不收费
收费依据:不涉及收费
收费标准:不涉及收费
行使层级:县级
是否进驻大厅:是
是否一窗办理:是
办理深度:一级标准(现场办理)
到现场办理次数:2次
咨询电话:0359-2360028
政务中心投诉电话:0359-2022345
通办范围 全县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受理窗口 运城市盐湖区解放南路政务服务中心
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考古发掘现场的拍摄审批申请条件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第三十九条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内擅自进行商业性影视拍摄或者举办展销、文体等活动。确需拍摄或者举办活动的,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在文物保护单位内进行商业性影视拍摄和举办展销、文体等活动的,拍摄单位和举办方应当制定文物保护预案,落实文物保护措施,并按规定向文物保护单位支付费用。
第四十条 大众传媒对考古发掘现场进行拍摄并作新闻报道的,应当征得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对考古发掘现场进行专题类拍摄或者电视直播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考古发掘现场的拍摄审批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申请书
必要性:必要
规格份数:原件1份
材料要求:包括拍摄文物的时间、地点、目的、用途、具体内容等
材料名称:拍摄人的身份证明(免提交)
必要性:必要
规格份数:原件1份
材料要求:拍摄人的身份证明
四、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考古发掘现场的拍摄审批平台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环节内容 办理人姓名 办理人职务 时限(工作日) 办理说明
受理材料
环节名称 :窗口受理
受理人姓名 :郭春秀
受理人职务:科员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受理说明:
1.不在受理范围之内的,应当当场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2.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3.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补正内容。
审核材料
环节内容:审核、现场审查、报批
审核人姓名:郭春秀
审核人职务:科员
审核时限:2个工作日
审核说明:
接到申报材料后,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
办理材料
环节内容:办结
办理人姓名:辛颖
办理人职务:科员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办理说明:
1.符合规定的,批准。
2.不符合规定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五、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考古发掘现场的拍摄审批流程图
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考古发掘现场的拍摄审批设立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条款名称: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条款内容 :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内擅自进行商业性影视拍摄或者举办展销、文体等活动。确需拍摄或者举办活动的,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在文物保护单位内进行商业性影视拍摄和举办展销、文体等活动的,拍摄单位和举办方应当制定文物保护预案,落实文物保护措施,并按规定向文物保护单位支付费用。 第四十条 大众传媒对考古发掘现场进行拍摄并作新闻报道的,应当征得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对考古发掘现场进行专题类拍摄或者电视直播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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