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零售专卖许可证为什么不向中小学校周围商店发放
前不久,李某在山东日照市五莲县城区租了一处门头,打算经营百货商店。他根据相关要求陆续办理了一些经营证件,也去了当地烟草专卖管理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随后,烟草专卖管理所的两名执法人员来到李某商店,对其经营资金要求、经营场所条件进行了实地核查。经核查,李某的经营资金要求、经营场所条件都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唯独他的商店离镇中学校太近,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于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向其下达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决定是否正确?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李某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是正确的。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中、小学校周围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中、小学校周围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这一规定,主要是为“禁止中小学生吸烟,不向未成年人售烟”所采取的举措。
请广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办户给予理解和配合,同时也提醒申办户在选址时一定要提前考虑相关规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以上问答摘自《中国烟草》,由山东日照市烟草专卖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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