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民办学校办理以捐赠者姓名作为校名的批准设立依据是什么
运城民办学校办理以捐赠者姓名作为校名的批准设立依据是什么?运城民办学校办理以捐赠者姓名作为校名的批准设立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 民办学校可以设立基金接受捐赠财产,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监督。
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
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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