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中小学校长及教师职务评聘设立依据是什么
运城中小学校长及教师职务评聘设立依据是什么?运城中小学校长及教师职务评聘设立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法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国发27号);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负责教师的职务评聘、交流、考核、奖惩等工作。
【行政法规】《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12号) 第三条 小学教师职务实行聘任或任命制。聘任或任命教师职务,必须经过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从政治思想、文化专业知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工作成绩和履行职责等方面进行评审,认定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条件,由学校或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领导进行聘任或任命。聘任或任命教师担任职务应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可以续聘或连任。
第十八条第二款 中学高级教师的任职条件,由省级评审委员会审定;中学一级教师的任职条件,由地级评审委员会审定;中学二、三年级教师任职条件,由县级评审委员会审定。
【行政法规】《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12号) 第三条 小学教师职务实行聘任或任命制。聘任或任命教师职务,必须经过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从政治思想、文化专业知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工作成绩和履行职责等方面进行评审,认定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条件,由学校或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领导进行聘任或任命。聘任或任命教师担任职务应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可以续聘或连任。
【行政法规】《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12号) 第三条 中学教师职务实行聘任或任命制。聘任或任命教师职务,必须经过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从政治思想、文化专业知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工作成绩和履行职责等方面进行评审,认定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条件,由学校或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领导进行聘任或任命。聘任或任命教师担任职务应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可以续聘或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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