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核发设立依据是什么
运城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核发设立依据是什么?运城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核发设立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十九条 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使用工作的规划;
(三)管理、监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
(四)协调各部门、各行业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五)组织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宣传教育;
(六)指导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培训工作;
(七)组织开展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调查研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日常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未设办事机构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组织和个人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科学研究。
【行政法规】《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第四条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对测试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制定测试的政策、规划,对测试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评估。
第十九条 测试成绩由执行测试的测试机构认定。
第二十条 测试等级证书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办事机构编号并加盖印章后颁发。
规范性文件:《关于在教育系统实施普通话测试等级制度的决定》(晋教语6号);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山西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细则的通知》(晋教语办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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