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设立依据是什么
运城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设立依据是什么?运城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设立依据是: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61项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实施机关为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2、《国务院批转水利部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通知》第五条 公共设施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防洪避险要求:蓄滞洪区内机关、学校、工厂等单位和商店、影院、医院等公共设施,均应选择较高地形,并要有集体避洪安全设施,如利用厂房、仓库、学校、影院的屋顶或集体住宅平台等。新建机关、学校、工厂等单位必须同时建设集体避洪设施,由上级主管部门会同防汛主管部门审批,不具备避洪措施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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