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申请条件是什么
运城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申请条件是什么?运城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申请条件: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公布,2009年修改,2015年修改,2016年修改)
第三十四条 大中城市,重要的铁路、公路干线,大型骨干企业,应当列为防洪重点,确保安全。受洪水威胁的城市、经济开发区、工矿区和国家重要的农业生产基地等,应当重点保护,建设必要的防洪工程设施。
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二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不得擅自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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