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设立依据是什么
运城《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设立依据是什么?运城《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设立依据:
1、【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范性文件】《关于发放〈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山西省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有关问题通知》第十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须向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领取驯养繁殖许可证,并遵守驯养繁殖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
经营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经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经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发给经营许可证。
凡在人为控制条件下,以保护、科研、生产、展览等为目的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或个人,均须申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涉及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报市(地)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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