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设立依据是什么
运城《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设立依据是什么?运城《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设立依据: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
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
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
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
不准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
不准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
不准扣压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
不准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
不准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不准调戏妇女。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