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城镇道路、广场、桥梁、居住区和大型建筑物命名和更名》设立依据是什么
运城《城镇道路、广场、桥梁、居住区和大型建筑物命名和更名》设立依据是什么?运城《城镇道路、广场、桥梁、居住区和大型建筑物命名和更名》设立依据:
1、【行政法规】《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1985年1月15日国务院发布施行) 第五条: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民政部备案。
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各级民政部门分级负责行政区划的管理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在承办行政区划变更的工作时,应根据情况分别同民族、人事、财政、外事、城乡建设、地名等有关部门联系洽商;
在承办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区划变更的工作时,应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 各级民政部门,应建立完整的行政区划档案。
2、【政府规章】《山西省地名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2011年1月1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予以修改) 第九条: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涉及本省与其他省、自治区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本省省级民政部门提出意见,并与有关省、自治区民政部门协商一致,经本省与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审批;
(二)涉及两个设区的市以上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有关设区的市民政部门提出意见并协商一致,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涉及两个县(市)以上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有关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意见并协商一致,经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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