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设立依据是什么
运城《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设立依据是什么?运城《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在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
(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
(二)单收无线电台(站);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第三十条: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15瓦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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