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认定》设立依据是什么
运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认定》设立依据是什么?运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认定》设立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
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
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其他已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执行。
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培员训机构优先聘用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从事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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