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认定》设立依据是什么
运城《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认定》设立依据是什么?运城《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认定》设立依据如下:
《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六条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其他已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执行。
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培员训机构优先聘用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从事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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