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安全培训合格证核发》设立依据是什么
运城《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安全培训合格证核发》设立依据是什么?运城《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安全培训合格证核发》设立依据如下: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九条: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
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船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船员、水上摩托艇驾驶人员应当经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安全和技能培训,依法取得有效证书,方可驾驶签注范围内的船舶或者水上摩托艇。
禁止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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