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船舶国籍证书核发》设立依据是什么
运城《船舶国籍证书核发》设立依据是什么?运城《船舶国籍证书核发》设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船舶登记条例》第三条:“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第十六条:“按照本条例十三条进行船舶登记的船舶,经核准后,船舶登记机关发给船舶国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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