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设立依据是什么
运城《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设立依据是什么?运城《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设立依据如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后,方可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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