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华侨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申报材料有哪些
运城《华侨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申报材料有哪些?运城《华侨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申报材料如下:
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原件1份)
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原件1份)
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原件1份)
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原件1份)
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原件1份)
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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