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设立依据是什么
运城《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设立依据是什么?运城《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设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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