瑶瑶 发表于 2020-7-23 09:30:11

古代治水有法可依

古代治水有法可依
入夏以来,我国南方先后出现了持续强降雨,重庆、江西、安徽、湖南等省发生了严重的洪涝灾害,防汛形势严峻,抗洪抢险成为当务之急。

自古以来,随着我国人民对洪涝灾害防御、水资源配置、水资源保护等方面的管理逐步深入,形成了内容丰富的法律、制度和乡规民约。

早在春秋时期就有“无曲防”的条约,西汉出台了《水令》《均水约束》,唐代有《水部式》,宋朝有《农田水利约束》等等,都对防汛抗洪有过或多或少的规定,显然历朝历代都注重从制度上来保障防洪工作的顺利进行。

而金代泰和二年,金章宗颁布实施的《泰和律令》中的《河防令》,应该是我国现存最早的一部防洪法规。

这部《河防令》的主要内容有:明确划定了黄河和海河等水系的防汛起止期限,将“六月初至八月终”定为“涨水月”,规定这期间沿河官员必须轮流“守涨”,不得有误。规定朝廷每年都要派出官员“兼行户、工部进”,在汛期到来之前沿河检查,督促沿河的州、府、县落实防汛规划措施,维修加固堤防。规定河防紧急时,沿河州府和都水监、都巡河官等应共同商定抢险事宜。奖功罚罪,沿河州、府、县官员防汛无论有功还是有罪,都要上报,由国家据情处理。

《河防令》的颁行,不但对当时金国占领下的黄河、海河等水系的防洪工作起过重要作用,而且对后世的河防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金以后各朝代的防洪法规,多由《河防令》引申而来。

经过长期的实践,依法治水依法防汛抗洪,已经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并且积累了大量的治水和防汛抗洪经验:大禹疏导洪水的方法,成为后世治国的借鉴;西汉贾让治河三策中的“上策”,充分体现了人与洪水和谐相处的思想;明代水利家潘季驯在长期治黄实践中总结出的“筑堤束水、以水攻沙”的治黄方略,更是对今天的黄河治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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