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禁止乱丢垃圾
明清禁止乱丢垃圾明清时期,为了保持北京城的环境整洁,一直有禁止乱丢垃圾的法令。《大明律》规定:“其穿墙而出秽污之物于街巷者,笞四十,出水者勿论。”《大清会典》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如有穿墙出秽物于道旁及堆积作践者,立即惩治。”但是实际上,人们还是习惯于将垃圾废物等直接倾倒于街面上。这些垃圾日积月累,甚至会导致街面整体上升。
《燕京杂记》记载,“人家扫除之物,悉倾于门外,灶烬炉灰,瓷碎瓦屑,堆积如山,街道高于屋者至有丈余,人们则循级而下,如落坑谷。”这种情况造成路面高低不平,无论坐车还是骑马都很不安全,以至于清初的严我斯在《坠马行》诗中用“长安之险,险于蜀道难”来形容京师的道路。这种状况的产生,证明如果垃圾处理问题解决不好,城市环境就难以维持在良好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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