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违反交规重则要坐牢
古人出行需要出示通行证。周代出城,或者来往于两个宗亲地界,需要向朝廷申请节或者授,到期注销,需要时再申请办理。这就是最初的通行证。我国是最早实行人车分流、行人分行的国家。战国时期的古籍《考工记》记载:“匠人营国,方九里,序三门。三门,即王城外有三门,内有三途,男子由右,女子由左,车由中央,即人车分流。”这是我国有关人车分流、男女分行的最早记载。
古人违反交规,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惩罚。秦朝的《除吏律》规定,御人技术四次不过关,撤销驾驶资格,罚四年徭役并处罚金。唐朝沿用了《晋律》中“禁马众中”的法律规定,禁止车、马在城内及人口稠密的地方高速行驶,否则将被用竹板或者荆条打50次脊背,后来改为打臀部。
有公文传递、朝廷命令发布、有病求医、急于追人等特殊情况的,交钱赎罪。出现严重的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对照斗殴杀伤人的罪行减一等处理,造成牲畜财产损失的要赔偿。
唐朝对客船、商船也规定了超载处罚,超50斤货物或者一个人,打船主50板子,超100斤或者两个人,打100板子,以此类推,最严重的坐牢两年。因为交通治理严格,杜甫写道:“忆昔开元全盛日,九州道路无豺狼。”
《大清律例》规定,因为天气原因骑马撞伤人的,赔偿医药费和坐骑。造成人员死亡的,打100大板,坐牢3年,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官府没收坐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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