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交通安全秩序文明行为规范具体内容是什么?
运城市交通安全秩序文明行为规范具体内容是什么?《运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三条条文公民应当维护交通安全秩序,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按照道路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
(二)在出入口或者拥堵缓行路段互相礼让、有序通行,不随意变道、穿插、加塞和超车;
(三)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四)驾驶非机动车不逆向、超速、抢道行驶;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上下,主动为老幼病残孕和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不抢座、占座,不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
(六)爱护公共自行车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有序使用和停放;
(七)低速通过积水路段,防止积水溅起妨碍他人;
(八)车辆停靠时,不妨碍他人通行;
(九)停车入位,不乱停乱放,不占用盲道、消防通道、应急车道;
(十)机动车驾驶人及乘车人下车时,转头观察车辆侧方和后方通行状况,避免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十一)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闯红灯,不翻越、倚坐或者挪动道路隔离设施、设备;
(十二)不在车行道内行走、兜售发送物品、索要财物;
(十三)其他维护交通安全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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