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控股股东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控股股东应当具备什么条件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网络小额贷款的产品或服务;
(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累计缴纳税收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200万元(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对该公司的出资额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公司净资产的35%;
(四)具有明确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发展战略和规划;
(五)承诺5年以内不转让所持该公司股权(监督管理部门及司法部门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该公司章程中载明;
(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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