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建设服务和管理主体单位的主要工作是什么
咨询:农村房屋建设服务和管理的主体什么单位?运城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指导意见规定:
(一)政府购买服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统一购买农村房屋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服务,购买的服务应包含设计和监理。
购买服务可以采取“一事一购买”、年度购买、打包购买等多种方式实施。
购买的服务由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需求统筹管理使用。
(二)乡(镇)日常巡查。
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巡查制度,对辖区内的农村房屋建设活动开展日常巡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按下列方式处理:
1.对违反设计施工监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涉及农村自建低层房屋的,乡(镇)人民政府自行处置;涉及农村其他房屋的,应当立即制止并移送县级住建部门处置;
2.对擅自变更房屋用途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报县级相关主管部门处置;
3.对房屋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应当指导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修缮整治;对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房屋使用,并组织第三方鉴定,提出整治措施,督促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进行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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