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1号 发表于 2021-10-22 16:47:22

土地征用(征地)_运城城乡建设志

运城土地征用,明、清多为庙产、学田。

民国8年(1919),陆军第八团占地79.1 亩。

民国10年(1921),安运马路占地10.6亩。

民国11年(1922),镇守使占地298.8 亩,各汽路占地447.1亩。

民国16年(1927),盐车道路占地15.8亩。

民国19年 (1930),猗运汽路占地92.6亩。

新中国建立后,成立了土地征用管理机构。

1958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12253.25亩,其中厂矿企业占地1510.65亩,铁路交通占地1311.6亩,农村水利占地8993亩,市政建设占地109.4亩,其它项目占地328.6亩。

1966-1973年,8年时间共征用土地5541.94亩,其中1966年26个单位征地679.08 亩,1967年15个单位征地326.4亩,1968年27个单位征地297.43亩,1969年21个单位征地 226.25 亩,1970 年20个单位征地 1028.1 亩,1971年50个单位征地 1099.1 亩, 1972年65个单位征地1095.94亩,1973年46个单位征地789.64亩。

1974-1982年间,部分建设单位违法占地较严重。

1985年5月2日市人民政府下发 了运政发(85)第7号文件,通知凡国家建设单位在运城市区征地未办合法手续的,一律补办,并提出补偿费的具体意见,旱地每亩2000元,水地每亩4000元,菜地每亩6000元加收菜地建设费7000元,还要补交占地期间生产队支付过的农业税等。

同时又提出经济制裁,对违犯土地法规的国家单位,凡在1962年以前占地的每亩罚款50元;

1962年 底至1982年以前占地的,荒地每亩罚款50元,旱地每亩罚款100元,水地每亩罚款150 元,菜地每亩罚款300元。对在1983年1月1日后私自协商占地的从严处理,对准予补办征地手续的单位,旱地每亩罚款200元,水地每亩罚款500元,菜地每亩罚款1000 元,对其单位负责人罚款100-400元,承办人罚款50-300元。

1983-1985年,共有272个国家集体单位征用土地计2649.7亩,其中国家单位134 个,征地1461.6亩,集体单位138个,用地1188.1亩。

1986-1988年,有244个单位征用土地2514.78亩,其中国家单位239个,征地2493.61亩,集体单位5个,征地21.17亩。

1989-1990年,共有72个单位征用土地1018.647亩,其中耕地831.351亩,非耕地187.296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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