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收入_运城财政金融志
明代,政府财政收入以征收田赋为主,此外还在賦的名义下征收人丁税。明万历十六 年(1617),安邑县财政收入计银62490两,其中,夏税、秋粮、丁徭和农产品课税共 62338两,占总额的99.8%;商税、烟酒等其它杂课152两(盐课朝廷派员直接征收), 占总额的0.2%。
清依明制,安邑县、解县田陚、丁徭银占地方财政收人的99%以上。
据 《山西陚役全书》载:
清雍正十二年(1734),解县财政收入计银21325.9两,其中夏秋粮、丝绢马草共征银17559.3两,人丁征银2525.9两,驿站征银1240.7两;安邑县财政 收人计银57844.8两,其中夏秋粮、丝绡马草征银47705.8两,人丁征银6113.8两,驿站 征银4025.2两。
清光绪十三年(1887),解县财政收人计银31976两,其中,田賦征银 28064两,占总额的87.8%;其它杂课征银3912两,占总额的12.2%。安邑财政收入计 银73448两,其中,田賦征银64669两,占总额的88%;其它杂课征银8779两,占总额的 12%。
民国时期,财政收入仍以田賦为主。
民国4年(1915),按照田陚原额改征银元。
民国9年(1920),安邑、解县财政收入实征银元19.8万元,其中,田陚征银15万元,占总额的75.8%;印花税、烟酒税和其它杂税共征银24.2万元,占总额的19.3%。
民国29 年(1940),安邑、解县财政总收人80228元,其中,田賦收入73458元,占总额的 91.6%,
民国 30 年 (1941),安邑、解县财政总收시23120 元,其中田賦征银 80763 元,占总额的65.6%。
民国29年(1940)和民国30年(1941)财政其它收入见下表。
新中国建立后,财政收入主要来自企业收人、工商税收、农业税及其它收入。
1949年,财政总收人261.72万元,其中农业税198.4万元,工商税63.32万元。
1955-1983 年,农业税数额一直稳定在240万元左右,工商税迅速增长,跃居第一。
1985年,财政总收入3608.2万元,其中工商税3067.2万元,占总额的85%;农业税450.7万元,占总额的12.5%;其它收人90.3万元,占总额的2.5%。
1990年,全市财政总收入7025.3万 元(国营企业计划亏损补贴447万元),其中工商税收6916.2万元,占总额的92.6%;农业税收512万元,占总额的6.8%;其它收人44.1万元,占总额的0.6%。
各个年代财政 收入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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