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 ——运城财政金融志
农业税民国36年(1947)运城解放后,安邑、解县民主政府废除田賦制度,取 消一切不合理的附加和摊派,实行“耕者有其田”、“合理负担”政策。1948〜1949年又实行 “累进税制”,按照“粮多者多派,粮少者少派,赤贫免税"的原则征收农业税。
1948年12 月,运城市、安邑县、解县按照华北区临时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华北区农业税暂行税 则》征收农业税,每个负担亩每年征收小米25斤,地方粮款不得超过5斤,每人扣一个 标准亩。
1949年,运城市、安邑县、解县共958.023亩土地,产量1011万斤,征收农业 税202万斤,占总产量的20%,
1950年9月,以户为单位,按农业人口每人平均收人累 进计征,当年安邑、解县共征收主粮2385万斤。
1956年,依据国家规定税单平均为常年产量的15.5%,山西省确定安邑、解县为 18%,实征粮食2325万斤。
1960-1962年三年自然灾害,农业歉收,当年税率由18%下 降为15.1%,常年产量由10145万斤调减为8490万斤。此后变化不大。
1985年,由于市 场粮价上涨,农业税由以征粮为主改为以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
1986年后,国家加强了粮食管理,禁止私人倒贩,市场粮价稳定。
1990年实征粮食1039.3万斤。
新中国建立后,农业税除正税外,还有15%的附加,随农业税一并征收,其中省为5%,地区10%,县(市)70%,公社(乡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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