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减免 ——运城财政金融志
农业税减免,新中国建立后,从1951年起,人民政府在征收农业税的同时,依据灾情实行“重灾多减,轻灾少减,特重全减,特轻不减”的减免制度,当年减免0.45万 元。1958年前,受灾七成以上全部缓征,六成以上不到七成者缓征其农业税额七成,以 此类推到受灾两成以下为止。人民公社化后,以公社为单位计灾,受灾一成二以上不足三 成五者,按歉收成数减免,四成五不足五成五者提高一成半减免,五成五以上全免。
1979年后,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农业税以人均分配收人50元以上为起征点”征收,运城在实行中对人均分配口粮340斤以下,人均分配50元以下的生产队或大队,免征农业税,对只符合一条或因交纳农业税使口粮下降到起征点以下的,可适当给予减免照顾。
当年减免农业税65.94万元,1985年减免农业税21.4万元,1990年减免农业税33.4万元。
从1951年到1990年累计减免农业税8228.2万元,占农业税收的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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