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税 ——运城财政金融志
盐税、契税、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印花税、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文化娱 乐税、建筑税、能源交通基金、奖金税、城市建设维修费等在新中国建立前,量小数微, 除盐税外,统称杂税。新中国建立后,随着工商业的发展,工商税逐渐成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年占财政收人的79.1%。明万历四十六年(1618),安邑、解县共征各项商税14059两(含盈余),清酒课银 51两。
清雍正十二年(1734)实征正额银435两,清乾隆二十八年(1763)为662两, 清光绪十三年(1887)为879两。
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又新增戏捐、铺捐、骆驼人 境保用捐等杂税,当年安邑县财政收入达540两。
清雍正十二年、清乾隆二十八年、清光 绪十三年三个年份征收各种杂税情况如下表:
民国年间税额剧增,人民负担加重,主要税种有契税、当税、牙税、畜税、屠宰税、 邮包税、印花税、烟酒税、营业税、婚帖税、牌照税等,还有庙会捐、车马捐等各种捐十 余种。
民国9年(1920),安邑县、解县实征43349元。
民国22年(1933)实征96650 元。
民国23年(1934)实征110560元。
民国29年(1940)实征6750元。
民国30年 (1941)实征32357元。
民国31年(1942)实征88077元。
民国36年(1947),运城解放,人民政府废除民国时期的苛捐杂税,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和合理负担的原则征收工商税。
1949年实征各种工商税44.2万元。
1951年,按照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收实施细则》征收工商 税。主要税种有货物税、盐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使用牌照税等。
1951年,为了配合棉纱统销政策,又开征了棉纱统销税。
1953年,按照国务院修正的工商税制征收 工商税,主要税种有货物税、商品流通税、牲畜交易税、工商业税、印花税、车辆使用牌 照税、屠宰税等。
1958年,对工商税实行改革,简化了税制,把商品流通税、货物税、 营业税、印花税等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当年实征工商各税307.6万元。
1973年,对国营企业只征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实行利改税,当年实征各种工商税1477.1万元。
从1981年到1958年共征收18.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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