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运城财政金融志
所得税,1958年开征。纳税对象主要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基层供销社,税率为39%;
手工业、交通运输合作组织及合作商店实行八级超额累计税制,税率为7% (300 元以下)至55% (8000元以上);
个体经济实行十四级累进,税率为7% (120元以下) 至62% (1320元以上);
社队企业不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在起征点以上(1966年为 800元,1979年以后为3000元),税率为2%。
1983年实行利改税后,国营企业把上交利 润改为交纳企业所得税,全市共划定大中企业13户,税率为55%。
同时,对银行亦征收 存款利息所得税。
1988年共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 1553.6 万元,集体企业所得税 325.7 万 元,个体企业所得税23.9万元。
31个年份累计征收8085.3万元,年均260.7万元。
1990年,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1779.2万元,集体企业所得税533.4万元,个体企业所得税 79.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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