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贷款——运城财政金融志
新中国建立后,农村金融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帮助农民恢复生产。1950年支援农业贷款9.42万元。
1951年支援农业贷款13.1万元。
1952年农业贷款由扶持个体农民逐步转 向扶持互助合作组织,并一再降低贷款利率。
1953年发放农业合作基金贷款63.6万元。
至1957年,共发放农业合作贷款790万元。
1958年,农村金融部门投放大量贷款支持人 民公社粮食生产,发展社办工业和多种经营。
至 1962 年,五年中发放农业贷款 2018 万 元,收回2038万元。
1963年起,贯彻“以农业为基础'“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持为辅” 的方针,提出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统筹兼顾,重点使用的原则,把巩固集体经济,支援 农业生产放在首位。
到1965年共发放贷款364万元,收回543万元。
1967年以后,农业 贷款主要用于帮助社队改土、治水,进行农田基本建设和推广农业机械化。
到1976年 底,十年共发放贷款2740万元,收回2186万元。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业贷款以扶持两户一体为重点,先后扶持种植、养殖、 加工、运输、建材、修造等125个项目13800多户,37个专业村。
1984年上半年共发放贷款712万元。
1985年,信贷资金紧缺,重点扶持粮棉生产,全年贷款2411万元,其中 发放生产资料贷款932万元。
1988年,发放农业贷款1667万元。
1990年,发放农业贷款 34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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