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运城市发改委获悉,为了更好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作用,有效促进残疾人就业,我市发改、财政、民政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落实省发改委等6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进一步明确了分档征收起点等规定。
通知指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5%(含)以上的,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在1%(含)至1.5%(不含)之间的,3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 在1%(不含)以下的,3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