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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2016-3-19 08:34| 发布者: 社区1号| 查看: 125| 评论: 0

摘要: 本报3月18日讯(记者 郭卫艳 通讯员 曹丽欣 张延章)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今日对外发布:东太堡人民法庭发出了我省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是女子兰某。2014年5月21日,兰某与甲 ...
    

    本报3月18日讯(记者 郭卫艳 通讯员 曹丽欣 张延章)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今日对外发布:东太堡人民法庭发出了我省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这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是女子兰某。2014年5月21日,兰某与甲某结婚。婚后,双方因抚养孩子等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在申请人兰某前往被申请人甲某住所地探视孩子的过程中,甲某多次对兰某推打,兰某曾分别于2015年7月28日、2015年11月26日、2016年1月24日、2016年2月3日四次向公安机关报案。
    3月14日,申请人兰某递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及报警记录、社区情况说明、录音录像等相关证据材料,请求法院禁止甲某对她实施家庭暴力,禁止甲某骚扰、跟踪、接触她及其相关近亲属。报警记录以及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申请人兰某提供的录音录像资料均显示甲某有伤害兰某的言行。据此,法院认为,申请人兰某提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裁定禁止甲某对兰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甲某骚扰、跟踪、接触兰某及其相关近亲属。该裁定有效期为3个月。
    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后,当日依法向被申请人甲某送达了民事裁定书。为确保该保护令的切实履行,还向被申请人所在单位及双方所在社区居委会、派出所送达了人身保护令,协助监督被申请人履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如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确定的义务,协请搜集、固定证据,采取相关措施,并及时通报法院。
    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一个严峻而普遍的社会问题。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的一大亮点,在家庭关系中,申请人在遭受家暴或面临家暴的现实危险时,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被申请人如果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的,根据情节给予训诫、罚款或拘留。全社会应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立法原则:零容忍原则,受害人本位原则、预防为主及早期干预原则、政府主导及多机构合作原则、教育矫治与惩罚相结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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