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运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扩大中心城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范围
扩大后的“禁用区”范围为: 东至327县道,西至规划中西环路,南至滨湖路,北至复旦大道。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与要求
非道路移动机械为: 不在道路上行驶的以柴油为燃料的工程机械、专用机械和农业机械等, 主要包括: (一)工程机械是指用于工程建设施工机械的总称,主要燃料为柴油,包括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挖掘机、打桩机、沥青摊铺机、平地机等。 (二)专用机械是指各工业企业、民航机场等企业、单位内部使用的叉车、堆垛机、牵引车、夹装机、除胶车、割草机等。
(三)农业机械是指在农作物种植业和畜牧业生产过程中以及农、畜产品初加工和处理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机械,主要燃料为柴油,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排灌机械等。
具体要求:以上确定(包括但不限于)装用在以柴油发动机为驱动的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污染物排放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制及检测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限值标准。 三、“禁用区”管理要求 (一)“禁用区”内禁止使用未安装环保号牌、精准定位及污染控制装置(含远程在线监控装置)或污染物超标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市生态环境局会同交通局、城市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公安交管等有关部门对“禁用区”内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定期进行联合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2019年3月5号发布的《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中心城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运城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