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功能, 2020年6月4日,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运城市个人自愿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即日起,运城市辖区内常住户口或有有效居留身份证明且有稳定收入的人员均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自愿缴存者须满足在运城市辖区内常住、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个人信用良好,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等条件。 缴存者携带本人身份证、本辖区户口簿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个人征信报告,到中心业务大厅(管理部)办理开户登记手续并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缴存基数不得高于运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运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缴存比例参照运城市机关事业单位标准执行,即18%; 缴存基数每年7月份调整一次。
自愿缴存者应按《扣划委托书》约定月缴存额,每月15日之前及时、足额存入代扣账户,中心业务大厅(管理部)每月15日(节假日顺延)向受托银行发送批量代扣数据包,由受托银行代扣。 自愿缴存者在受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代扣账户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中心业务大厅(管理部)办理变更手续,因变更不及时造成的后果由个人承担。 自愿缴存者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缓缴、补缴和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适用于自愿缴存者; 因代扣账户金额不足造成当月无法缴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即自动封存,申请继续缴存的,须到中心业务大厅(管理部)申请启封; 累计办理启封6次以上的,取消缴存资格。
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自愿缴存者必须继续履行缴存义务。 逾期6个月以上不缴存的,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同时取消缴存资格,并将个人不良行为计入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 贷款后未能按时还款,且违约6个月以上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同时纳入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黑名单”,限制其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将个人不良行为计入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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