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运城市公安局发布《关于严厉打击整治买卖、出租、出借对公账户、身份证、银行卡、电话卡、收款码等黑灰产业的通告》, 深入推进运城市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坚决铲除买卖、出租、出借对公账户、身份证、银行卡、电话卡、收款码等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黑灰产业链,依法惩处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通告》指出,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的银行账户(含对公账户、银行卡、身份证),不得出租、出借、出卖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使用。 对于收购、倒卖、出租、出借、非法持有他人银行账户(含对公账户、银行卡、身份证)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警方将依法进行打击处理。
为他人提供自己实名认证的对公账户、银行卡、手机卡、支付宝、微信号、QQ号、陌陌号等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构成涉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安机关将会同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中国人民银行、移动、联通、电信公司等有关部门,加强注册公司(个体商户)开办、贩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手机卡等黑灰产业整治; 严格落实“一案双查”制度,对案件侦办过程中发现行业监管存在失职渎职的,一律通报相关部门倒查责任,构成犯罪的,一律立案查处。
凡知悉买卖身份证、银行卡、电话卡、收款码或对公账户违法犯罪人员情况等信息的公民,应积极检举揭发。 公安机关将对检举揭发人员的信息依法予以保护和保密;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的将依法严惩。
警方正告组织、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违法犯罪人员,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早日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请广大运城市民保护好个人信息,不要出租、出借、出卖个人银行卡及手机卡、微信号、QQ号、陌陌号,认清其危害性,不贪图小利,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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