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公安局7月14日发布通告,敦促在运吸毒人员8月底前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接受见面排查。 通告具体内容为:
凡吸食、注射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麻古(冰毒片剂)、鸦片、土制海洛因(黄皮)、吗啡、大麻、可卡因、摇头丸、氯胺酮(K粉)、咖啡因等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被公安机关查处过的运城籍和外地在运居住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前,必须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禁毒部门、户籍地公安派出所登记。 对符合法律规定不予处罚情形的,公安机关对原吸毒行为依法不予处罚,并将协助其进行必要的戒毒治疗、康复指导。 逾期不登记的,一经发现,依法严处。
近三年内被公安机关责令社区戒毒(康复),但未接受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措施的运城籍吸毒人员,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前,主动到责令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报到,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接受社区戒毒(康复)。 截止日期前不主动报到,接受社区戒毒(康复)的吸毒人员,依据《戒毒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
对登记在册有吸毒史的人员(含外地户籍在我市居住者),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8月31日,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禁毒部门或公安派出所、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进行见面登记排查(今年已经接受见面排查的人员除外),接受检测。 公安机关将此次见面排查作为今后毒驾审核、风险预警管控等级调级的重要依据。 对主动接受见面排查仍有毒瘾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加大帮助管控力度,帮助其尽快回归社会。
吸毒人员的家属、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到公安机关登记,接受见面排查,努力形成国家、社会、家庭共同抵御毒品、挽救吸毒人员的禁吸戒毒格局。 为吸毒人员通风报信、提供藏匿场所或资助逃脱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包庇、纵容及发现吸食、注射毒品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鼓励公民积极举报吸毒违法行为,对提供有价值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获吸毒人员的有功人员和单位,将依法保密和保护,并进行奖励。
全市各单位、部门、乡镇(街道)、社区(村)、企业等必须积极、主动、如实上报本辖区、本行业吸毒人员线索及动态。 若不及时上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后果的,将对相关负责人追责;对通风报信、隐瞒不报者,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