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7日,运城市闻喜县人民法院集中审理了7起危险驾驶案件并当庭宣判。 7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1至4个月不等的拘役,并处罚金。 这7起危险驾驶案的被告人在案发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从92.24mg/100ml至222.505mg/100ml不等,均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其中,被告人杨某在今年2月17日晚,醉酒驾驶机动车与他人停放在路边的车辆发生碰撞。 事故造成杨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 经鉴定,案发时杨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222.505mg/100ml,是当天审理的7起危险驾驶案件中被告人酒精含量最高的。 经审理判决,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15天,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赵某曾于2019年6月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但其不吸取教训,于今年4月14日晚又在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 案发时,赵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120.18mg/100ml。 经审理判决,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办案法官表示,每年夏季是酒驾醉驾的高发季节,中国刑法规定,体内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驾驶机动车的,就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6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希望广大驾驶员杜绝酒后驾车,切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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