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运城市稷山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涉企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采取“活封活扣”的执行方式,不中断企业的资金往来,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坚持善意执行、文明执行、审慎执行,维护了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郑某开办了一家食品加工厂,在2018年到2019年间,因需要资金周转,便向王某借款110万元。 约定还款期满,郑某在归还了部分利息后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剩余款项。 王某多次催讨无果,于是诉至稷山县人民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郑某归还王某本金110万元及利息。 郑某在判决生效后仍未给付王某欠款,王某遂向稷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与此同时,王某申请法院对郑某的厂房及设备进行评估拍卖。 杜东波考虑到食品加工厂是郑某唯一的收入来源,如果强制拍卖,则有可能使双方都遭受损失。
杜东波因案施策,多方联系,几经努力,确定解决方案:由郑某将厂房及设备全套租赁给第三人陈某使用,并将租赁费70万元抵作郑某的部分欠款。 至于所剩欠款,郑某与王某达成和解协议:郑某每年归还王某10万元,直至付清。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均对此方案表示认同,并签订了和解协议。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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