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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禁用区“将对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清零,无牌、无证、超标排放寸步难行

2020-10-29 10:37| 发布者: 社区1号| 查看: 126| 评论: 0

摘要: 为坚决打赢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有效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运城市出台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清零行动实施方案。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所有在用的以压燃式或小型点燃式发动机为动力的移动机械、可运输工业设备, ...
为坚决打赢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有效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运城市出台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清零行动实施方案。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所有在用的以压燃式或小型点燃式发动机为动力的移动机械、可运输工业设备,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园林机械、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挖掘机、打桩机、沥青推铺机、非公路卡车、叉车、工业钻探设备、联合收割机、草坪机、油锯、发电机组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根据方案要求,2020年10月26日至12月31日,运城市将对全市“禁用区”范围内所有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地毯式排查,对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上限处罚,坚决将无牌、无证、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清除出“禁用区”;

同时,实现中心城区、各县(市、区)及开发区管委会“禁用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部编码登记、悬挂环保号牌并取得排放检验合格标志。 

排查期间,对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发现一辆,查处一辆,全部清理出“禁用区”,并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运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进行上限处罚;

对未进行环保编码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限5个工作日内在运城市移动源环境监管平台小程序端进行编码登记并悬挂环保号牌;

对在用工地和企事业单位(含物流园区)未对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登记备案的,由施工工地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整改,执行《运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对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登记备案,记录型号、种类、数量、排放阶段等基本信息。

主管部门将所辖施工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台账报送至生态环境部门。 

根据方案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清零行动,确保“禁用区”范围内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实现清零。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非道路移动机械型号、种类、数量等基本信息的登记管理。负责对“禁用区”内所有施工工地和企事业单位(含物流园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达标车辆进行检测取证。

依法对使用冒黑烟、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城管、住建、水务、交通、绿化等施工工程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管辖范围内工地使用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对进入“禁用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监督抽测,并配合对超标机械进行处罚。

公安部门负责对在检查过程中拒不配合及以暴力阻碍执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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