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绛县公安局古绛派出所查处两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件。
2020年10月28日11时许,民警在巡逻中发现,在波音大酒店东边,李某因新店开业私自燃放烟花爆竹,现场燃放了鞭炮4挂、烟花礼炮3个,烟雾较大,影响左邻右舍正常生活。 民警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李某处以300元罚款。
次日11时许,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绛县普罗旺斯小区门口有人私自燃放烟花爆竹。 经询问,荆某因新店开业燃放鞭炮,现场已燃放鞭炮1挂、烟花礼炮两个。民警对其批评教育,并依法作出处罚。
警方提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任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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