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巩固运城市公车改革成果,规范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加强社会监督,按照相关文件精神要求,运城市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下发《关于推进运城市事业单位业务用车标识工作通知》。 通知要求,全市单位公车必须张贴统一的“业务用车”标识。
根据通知要求,事业单位业务用车专用标识和车身标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县有关部门负责制作和发放。 运城市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直各部门业务用车专用标识的统一制作和发放。各县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标识式样统一制作标识,并组织本级机关及所辖乡(镇)的发放工作。各级各部门负责向本级标识制作发放部门申领业务用车标识,组织安排所属各事业单位标识张贴工作。 同时,各单位应按要求张贴标识到指定位置,不得遮挡,确保标识清晰可见。如有标识老化、破损无法正常使用的,各单位要主动向标识制作发放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情况,及时补领并张贴标识。对于新购(含上级调拨、经批准购置的车辆)业务用车,原则上在办理车辆牌照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标识申领和张贴工作。
运城市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说,根据通知要求,全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要在车身适当位置统一张帖“业务用车”字样和监督电话。目前,市级业务用车专用标识已发放至各单位。市级业务用车专用标识有车窗贴和车身贴,两个贴都必须张贴到规定的位置。 车窗贴须张贴在前挡风玻璃右下角,车身贴须张贴在业务用车正、副驾驶车门中间位置。 此外,各单位要将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纳入日常管理范围,强化日常教育,引导广大干部职工严格遵守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车辆使用管理规定,认真执行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制度,妥善管护公车标识,严禁恶意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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