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日,从运城市发改委获悉,为打通降电价环节“最后一公里”,切实将降价的政策红利及时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运城市根据山西省发改委联合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 转供电主体配电设施产权,以自主经营的方式对终端用户供电、收取电费,包括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产权人及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管理单位等。
《通知》明确,转供电主体实行终端用户电表类型执行电价政策(市场交易电量除外)。峰谷分时电表终端用户,按照《山西电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对应电压等级电度电价标准;不具备峰谷分时电表计量的其他终端用户,按照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的平均电价加合理损耗,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即终端用户电价=平均电价/(1-损耗率);对终端用户按月抄表算费,分表抄表时间、电费结算周期与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周期一致。
平均电价是指,电网企业向转供电主体开具电费发票中的税价合计电费总额,除以电费发票中的对应电量,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0%。转供电主体实际损耗率低于10%的,按实际损耗计算;高于10%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 2018年以来,根据国家发改委的统一部署,山西省价格主管部门共5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累计降价金额每千瓦时13.26分。今年年初以来,为应对疫情影响,自2月1日起至12月31日,山西省降低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电费,同意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通知》要求,各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按照降价及优惠政策,开展收取电费行为的自查自纠,尚未将降价政策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的转供电主体,限于12月31日前传至用户,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
同时,推进“一户一表”建造改造工作。对场所产权清晰到终端户、经营区域固定等具备条件的新建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住宅小区底商等场所用户供电设施,应按“一户一表”要求建设。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等用电,应单独安装计量装置。电网企业因“一户一表”改造增加的固定资产折旧和运行维护费用,纳入输配电成本并适时疏导。
此外,为方便广大电力用户,电力部门推出了“网上国网”APP。大家可以在手机上进行下载安装,通过终端用户电费电价信息比对,及时了解转供电政策和每月电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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