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广播”播发药品广告、“伪基站”发送诈骗短信、通过无线电进行考场作弊等行为将得到有效遏制;违法成本将大大提升,最高面临50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12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就《条例》相关问题,昨日,运城市无线电管理局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问:《条例》是在什么样的大背景下修订的?答:无线电频率是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国家稀缺资源,是推动信息化发展的重要载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是1993年9月11日制定发布的,如今已过去了20多年,一些条款已不能完全适应无线电管理工作的现实需要。根据频谱资源管理方面的新变化、保护公共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新需求和执法依据的新调整,国家对《条例》作了修订。问:相比原《条例》,新《条例》都作了哪些修改?体现哪些思路?答:《条例》修订中坚持了问题导向,坚持统分结合,坚持放管结合,对原《条例》的全部条款都作了修改。《条例》由原来的49条扩充到了85条,条文数量比原《条例》多了70%。新《条例》对无线电频率管理、无线电台站管理、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无线电监测和电波秩序维护、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为无线电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问:我市的无线电频谱资源利用情况如何?答:目前,我市共有各种无线电台(站)3000余部(不含公众移动手机),广泛地应用于公安、广播电视、民航、气象、移动通信等多个领域,对运城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生活幸福等方面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问:针对利用“黑广播”、“伪基站”从事诈骗以及利于无线电从事考场作弊等违法犯罪活动,《条例》都有哪些新的规定?答:《条例》规定,对非法无线电发射活动,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暂扣无线电发射设备或者查封无线电台(站),必要时可以采取技术性阻断措施;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无线电监测、检查工作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并配合调查处理。对于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在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的基础上加重处罚,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在原《条例》中,行政处罚的标准最高为5000元,修订之后,不管是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对不法分子来说,都将面临巨大的违法成本。问:随着无线电技术的应用,我们在生活中遇到的无线电干扰问题也越来越多,比如非法发射无线电波干扰飞机安全飞行、公众移动通信频率使用等,修订后的《条例》对于解决这些问题有何举措?答:一是明确了无线电台(站)使用者的义务;二是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三是完善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四是强化电磁环境保护;五是对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予以特别保护;六是强化监管查处手段。问:在打击无线电非法行为的对象方面,新《条例》有哪些拓展?答:新《条例》更侧重从源头上治理非法的无线电发射活动。围绕设备管理,新《条例》要求销售取得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不得销售未取得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加强对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管理,及时通报其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同时,对于生产、销售未经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个人和企业,一旦被行政执法部门发现,将面临严厉处罚。这样,打击无线电非法行为的对象也兼顾到无线电设备的生产、销售环节。 (天虹创惠网转载于运城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