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券主要用于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购买创新服务、每个企业每年申请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申请企业须具备相关条件……2月21日,记者从省科技厅获悉,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出台《山西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为盘活全省优势科技资源,降低企业创新投入成本,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促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与科研机构之间的产学研合作,决定启动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政策。 创新券用于企业购买创新服务 根据新规,创新券主要用于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购买创新服务、开展技术合作等给予支持,旨在鼓励本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充分利用我省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等各类创新平台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平台基地”)的科技资源,开展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省科技厅明确,创新券由政府发放,由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向各类创新平台基地购买创新服务时使用,由收取创新券的单位到指定部门兑现。 创新券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采取省市联动的方式运行管理,省级创新券专项资金来源于省财政科技资金,各市设立专项配套资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成立创新券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并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山西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系统”的建设和日常运营管理,办理创新券的发放、兑现等工作。各市科技局为创新券的推荐和审核部门。创新平台基地是创新券的接受单位。各创新平台基地应通过创新券管理服务系统进行注册,公布服务范围、服务规范、收费标准等,无正当理由不可拒收创新券。 每个企业每年申请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 省科技厅明确,创新券采用网络认证的电子票据模式,通过创新券管理服务系统在有效期内按规定进行使用。在有效期内未开展相应科研活动的创新券,逾期自动作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申请创新券,每个企业每年申请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 创新券支持范围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中,通过各类创新平台基地购买测试检测、科技数据、科技文献、自然科技资源和科技报告等创新服务。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以及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申报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过程所需服务、工业设计类服务及科技金融类服务不纳入创新券的支持范围。 创新券优先支持山西科技创新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入驻的企业。 申请企业须具备相关条件 申请创新券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企业划型标准,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或独特的核心竞争力; 其产品或服务在行业或细分市场占一定规模,或有明显创新特点,或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或有特定品牌价值; 拥有与企业主营业务相适应的创新团队和经营管理团队; 初步建立了与企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创新机制,具备持续创新能力。 各市科技局组织企业申报 创新券申请由办公室发布通知,由各市科技局组织本区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进行申报。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通过登录创新券管理服务系统,填写《山西省科技创新券申报信息表》,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扫描后上传。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网上提交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还需提交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计划使用创新券的科研活动简介或项目计划书等证明材料。 各市科技局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网上填写的申报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发放名单及申请的创新券额度,通过创新券管理服务系统填报。办公室根据本年度创新券经费总额,按比例确定创新券发放额度。各市科技局根据省创新券发放额度,提出本市创新券发放额度及对各企业的配套支持额度。办公室根据各市科技局确定的额度,通过创新券管理服务系统发放创新券。最终,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到创新平台基地购买创新服务后,使用创新券进行结算。 省科技厅明确,创新券不得转让、赠送、买卖等,在创新券申请过程中,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新平台基地等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构成违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本报记者 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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