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凡2015年12月31日(含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都属此次调整范围。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15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05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95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85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75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65元。除此之外,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200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70元。一级至四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按上述标准增加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低于1850元的补齐到1850元。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1628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628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1302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30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977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977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5元,法定供养的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上述标准增加后,其配偶抚恤金低于763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763元;法定供养的其他亲属抚恤金低于581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581元。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填写统一制订的调整待遇申报表,经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核准。市本级由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负责。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待遇标准的通知》(晋劳社养[2002]310号)规定,领取工伤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工伤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按本通知执行;因工伤残一级至四级和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人员,按照《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6]69号)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月基本养老金(含工伤保险补差部分)达不到1850元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齐到1850元。需补差待遇的,由原用人单位填写《退休工伤人员待遇补差申报表》,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核准。补差金额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本通知下发前已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在此次调整范围。 (天虹创惠网转载于运城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