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稷山县人民法院“线上调解”新模式化解一起矛盾纠纷

2021-3-23 10:21| 发布者: 瑶瑶| 查看: 221| 评论: 0

摘要: 近日,运城市稷山县人民法院发挥主观能动性,运用“线上调解”办案新模式,对各方当事人明理释法、耐心劝解,最终定分止争。2019年10月,家在外省的樊某来到稷山县销售鸡苗,委托董某在微信群发布销售信息。经董某介 ...
近日,运城市稷山县人民法院发挥主观能动性,运用“线上调解”办案新模式,对各方当事人明理释法、耐心劝解,最终定分止争。

2019年10月,家在外省的樊某来到稷山县销售鸡苗,委托董某在微信群发布销售信息。经董某介绍,王某甲与王某乙分别与樊某签订《青年鸡销售合同》,购买数余鸡苗。

2020年1月23日,两人分3次将鸡苗款46200元通过董某转给樊某。在等待鸡苗的时候,新冠肺炎疫情突如其来,因鸡苗系活体,有传播疾病的风险,无法运送至稷山县王某甲、王某乙处。 

由于合同无法实际履行,经协商,双方同意解除合同,樊某退还了部分鸡苗款。随后,王某甲、王某乙多次催要剩余鸡苗款,樊某却拒不退还。2021年1月,王某甲、王某乙分别将樊某、董某起诉至稷山法院,请求归还剩余鸡苗款。 

稷山县人民法院法官审理此案后,认真了解案情,查询疫情防控期间活禽运输的规定后,与樊某通过电话联系,得知受疫情影响,鸡苗难以运送,导致大量鸡苗滞销,资金周转困难,并且樊某家住外省,需要遵守两地疫情防控规定,无法到法院参加诉讼。 

考虑到樊某的难处,本着便利双方当事人、减轻当事人诉累、化解矛盾纠纷的原则,法官主动通过微信联系樊某,让其通过微信参与调解。经过多次与双方当事人的沟通,案件达成调解协议,由樊某分期返还王某甲、王某乙鸡苗款,董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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