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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新型主体作为农业保险保障主体

2017-3-7 13:10| 发布者: 南昔97| 查看: 153| 评论: 0|原作者: 巩志宏|来自: 运城日报

摘要: 近年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蓬勃发展,现有农业保险在应对自然灾害、市场风险时,面临赔付标准低、保险品种少、保障范围窄等问题,起不到“保护伞”作用。全国政协委员、河北省政协农业委员会主任杨玉成说,新型农业经营 ...

近年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蓬勃发展,现有农业保险在应对自然灾害、市场风险时,面临赔付标准低、保险品种少、保障范围窄等问题,起不到“保护伞”作用。全国政协委员、河北省政协农业委员会主任杨玉成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太快,农业保险不够用!农民呼唤“加强版”农业保险早日问世。“去年河北洪涝灾害后我们去调研,一些种养大户反映,目前农业保险赔付标准太低,甚至达不到物化成本。”杨玉成说,截至去年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到177.4万家,实有入社农户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4%。但相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蓬勃发展,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仍处于低层次、低水平阶段,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瓶颈之一。“在应对自然灾害风险上,相比传统散户的多元化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难以转嫁风险,必须依靠农业保险。”杨玉成认为,目前有的地方探索商业补充保险,可以增加赔付额度,但仅限于种植业,而且大多处于试点阶段。杨玉成建议,从传统散户特点出发设计的农业保险机制亟待改革完善,应从低保障、低水平向保价格、保收益调整,并在“广覆盖”前提下,将新型主体作为农业保险保障的主体。同时,要针对新型主体出台“加强版”险种,优化险种布局、提升赔付标准、纳入更多农产品。此外,可针对新型主体的个性化需求,开发产量保险、天气指数保险等新型农业保险产品,进行试点并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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